终审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庭制度内的最终上诉法院。

此外,终审法院在普通法于本港的发展中担当重要的角色。

终审法院于1997年7月1日《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生效之日成立。

1997年6月30日后,终审法院取代了伦敦枢密院的司法委员会,成为本港最高的上诉法院。

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而多名来自英国、澳洲和新西兰的卓越法官已成为终审法院法官,并继续参加案件的审判工作。

终审法院处理涉及重要法律问题的上诉,尤其包括论点具有关乎公众及宪法的重要性的上诉或因某些其他特别的理由而获给予上诉许可的上诉。对于案件在何等情况下由终审法院处理,可点击此处查阅进一步资料。

终审法院的组成方式

最终上诉案件

最终上诉案件由五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

如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不参与上诉聆讯,则其中一名常任法官会获委任代替他参与及主持有关聆讯。在此情况下,其余两名常任法官将会与一名海外非常任法官及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聆讯案件。同样,如任何一名常任法官未能参与聆讯,则其位置将会由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代替。

海外非常任法官以轮流方式每次来港一个月。有关轮流安排属行政事宜,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决定。同样,有关甄选非常任香港法官参与合议庭或上诉委员会聆讯的工作,亦属行政事宜并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决定。

申请上诉许可

上诉许可申请由三名终审法院成员组成的上诉委员会审理:

如常任法官人数不足,则会任命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以组成上诉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