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许可的申请由上诉委员会聆讯及裁定,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法官组成: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和两名常任法官或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名的三名常任法官。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不得上诉。

就民事事项而言,如上诉法庭已拒绝给予上诉许可,而上诉所涉及的问题具有重大广泛的或关乎公众的重要性,或上诉委员会认为该上诉因其他理由,以致应交由终审法院处理,则上诉委员会可给予申请人许可,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就刑事事项而言,如上诉法庭或原讼法庭(视属何情况而定)证明有关案件的决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论点,上诉委员会可给予上诉许可。凡较下级法院已拒绝作出如此证明,上诉委员会本身仍可作出证明,并给予上诉许可。此外,就剩余的某类案件,上诉委员会仍可以有关案件的决定显示曾有实质及严重的不公平情况为由而给予上诉许可。

应在何时提出上诉许可的申请?

上诉许可的申请必须在上诉所针对的判决或决定作出当日起计28天内提出。如属民事上诉,申请人须于这28天内给诉讼对方7日时间通知,让对方知道其有意提出上诉申请。

第7条规则程序

如司法常务官认为某项申请并没有显示合理的给予上诉许可的理由,或是琐屑无聊,或不符合《香港终审法院规则》(第484A章)的,则可以发出传票给申请人,传召他提交书面陈辞,在上诉委员会席前提出不应驳回其申请的因由。上诉委员会在考虑后,可以下令在无聆讯的情况下驳回申请,或发出在案中秉持公正所需的其他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