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成立的時間及目的為何?

終審法院於1997年7月1日《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終院條例》)生效之日成立。1997年6月30日後,終審法院取代了倫敦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成為本港最高的上訴法院。

終審法院在香港法庭制度中的位置為何?

終審法院是香港法庭制度內的最終上訴法院。

終審法院有哪些法官?

終審法院法官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3名常任法官及香港和海外非常任法官組成。根據《終院條例》的規定,非常任法官的總數目不得超逾30名。

案件會由多少名終審法院法官審理?

最終上訴案件

最終上訴案件由五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三名常任法官及一名非常任法官。

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不參與上訴聆訊,則其中一名常任法官會獲委任代替他參與及主持有關聆訊。在此情況下,其餘兩名常任法官將會與一名海外非常任法官及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聆訊案件。同樣,如任何一名常任法官未能參與聆訊,則其位置將會由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代替。

海外非常任法官以輪流方式每次來港一個月。有關輪流安排屬行政事宜,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決定。同樣,有關甄選非常任香港法官參與合議庭或上訴委員會聆訊的工作,亦屬行政事宜並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決定。

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許可申請由三名終審法院成員組成的上訴委員會審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兩名獲任命的常任法官,或三名常任法官。

如常任法官人數不足,則會任命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以組成上訴委員會。

如何任命終審法院法官?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終審法院其他法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任命。

根據《基本法》,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終審法院其他法官的任命,須由行政長官徴得立法會同意,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

終審法院與立法會之間的關係為何?

終審法院及立法會擁有獨立但互補的職能。立法會負責制定、修改及廢除法例。法院(包括終審法院)則負責在判案時對法例作出解釋及應用。

此外,如終審法院判定某法例(包括保障基本權利的條文)與《基本法》相抵觸,可將有關法例剔除(即宣告有關法例無效)。

如沒有法例適用於某一個特定的論題,法院(包括終審法院)可在判案時制定法律規則及原則。此等法律規則及原則稱為「普通法」或「案例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與終審法院之間的關係為何?

根據《基本法》,終審法院獲授權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但如《基本法》有關條款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而終審法院認為有需要對此等條款作解釋及案件具可爭辯的論點,則終審法院必須將問題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得出的解釋將對法院具約束力。

終審法院在一年內處理的案件數目為何?

案件數目每年不同,詳情如下:

年份 上訴案件 上訴許可申請 非正審申請
民事 刑事 總數 民事 刑事 總數
2014 23 11 34 46 69 115 4
2015 19 7 26 53 70 123 11
2016 15 18 33 68 61 129 4
2017 18 13 31 68 57 125 27
2018 11 25 36 57
(10)
80 137 9
2019 7 15 22 133
(93)
41 174 3
2020 15 6 21 314
(275)
60 374 11
2021 6 10 16 539
(481)
69 608 6
2022 7 4 11 574
(523)
29 603 11
2023 11 11 22 326
(284)
46 372 25

括號內的數字是一年內處理的源於免遣返聲請的上訴許可申請數目。

終審法院會否就法律事宜提供意見?

終審法院不會就法律事宜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