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許可的申請由上訴委員會聆訊及裁定,委員會成員由三名法官組成: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兩名常任法官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名的三名常任法官。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是最終決定,不得上訴。

就民事事項而言,如上訴法庭已拒絕給予上訴許可,而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上訴委員會認為該上訴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處理,則上訴委員會可給予申請人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就刑事事項而言,如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上訴委員會可給予上訴許可。凡較下級法院已拒絕作出如此證明,上訴委員會本身仍可作出證明,並給予上訴許可。此外,就剩餘的某類案件,上訴委員會仍可以有關案件的決定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為由而給予上訴許可。

應在何時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上訴許可的申請必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或決定作出當日起計28天内提出。如屬民事上訴,申請人須於這28天内給訴訟對方7日時間通知,讓對方知道其有意提出上訴申請。

第7條規則程序

如司法常務官認為某項申請並沒有顯示合理的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或是瑣屑無聊,或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規則》(第484A章)的,則可以發出傳票給申請人,傳召他提交書面陳辭,在上訴委員會席前提出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因由。上訴委員會在考慮後,可以下令在無聆訊的情況下駁回申請,或發出在案中秉持公正所需的其他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