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上訴法庭的判決而提出的民事上訴

  • 須向上訴法庭或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許可1 。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先決條件,是上訴法庭未給予或拒絕給予許可2 。
  • 就民事案件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作出當日起計28日內以動議形式提出。
  • 申請人須給予該案中的對方7日時間通知,知會其意欲提出該申請,而此項通知可在上述的28日內任何時間發出3 。
  • 如上訴許可申請遭上訴法庭拒絕,則申請人可向終審法院申請許可,而此項申請須在自申請遭拒絕當日起計28日內以動議形式提出4 。
  • 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可延長申請人提出上訴的指定期限5 。儘管申請人是在指定的期限過後始申請延期,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亦可延長該指定期限6 。
  • 法院在裁定應否給予延期時,相關的因素包括:(1) 延遲的長短;(2) 延遲的理由;(3) 如給予延期,該上訴獲得直的機會;以及 (4) 如該申請獲批准,答辯人蒙受損害的程度7 。
  • 申請人必須提出充分的理據,法院才可酌情給予延期8 。如擬提出的上訴缺乏理據,則儘管延遲情況輕微以及沒有令對方蒙受損害,法院亦可拒絕延期申請9 。此外,如延遲情況嚴重而申請人又沒有圓滿解釋,這本身已可足以讓法院對延期申請作出處理10 。
  • 另一方面,終審法院無權縮短《終院條例》本身所載的期限11 。
  • 凡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決定給予上訴許可,則有關法院可在給予許可時附加其認為有需要的條件12 ,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下述條件13 :
    • 上訴人須作出一項妥善而足夠的保證;以及
    • 其他條件,而該等條件是有關上訴人須在某一時間內或某些時間內安排製備有關紀錄。
  • 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可更改其已附加的任何條件14 。
  • 同樣,如上訴法庭已就某些上訴理由給予許可,而上訴人欲提出一項屬該等上訴理由以外的上訴理由(不論上訴法庭是否已拒絕該項上訴理由),則這將構成上訴法庭“未給予”或“拒絕給予”許可的情況,而上訴人須向終審法院重新提出申請。終審法院具有完全的酌情權處理該申請15 。
  • 凡法院已給予有條件許可,上訴人必須申請最終許可。最終許可申請須在終審法院訂定為遵從有條件許可的條件的任何期限屆滿後7日內向終審法院提出16 。最終許可申請應以誓章支持,該誓章須核實有關條件已獲履行17 。終審法院可在無聆訊的情況下對該申請作出裁定18 。
  • 所有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申請將在已提交的文件作出判定而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19 。最終上訴許可申請將由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處理20  。該申請必須以誓章支持,該誓章須核實該等條件已獲履行21  。

不服原訟法庭判決而提出的民事上訴(越級上訴程序)

  • 要求給予證明書的申請須由判決作出當日起計的14日或法院規則所訂明的其他較長期間內22 ,向原訟法庭法官提出(在切實可行及適宜的範圍內,該原訟法庭法官須為原審法官)23 。不得就給予證明書或拒絕給予證明書提出上訴24 。
  • 凡法院已給予證明書,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可由給予證明書當日起計的28日或終審法院在個別個案中容許的較長期間內,藉動議通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25 。
  • 上訴許可申請由上訴委員會在有進行或沒有進行聆訊的情況下決定是否接納。如上訴委員會覺得適宜,可給予許可26。上訴委員會在給予上訴許可時,可附加其認為有需要的條件27 。凡法院給予許可將上訴直接提交終審法院,則針對原訟法庭有關決定的上訴,不得向上訴法庭提出28 。

刑事上訴

  • 就刑事案件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須自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決定當日起計28日內提出29 。有關期限自上訴所針對的下級法院的決定發下當日起計算,而不是自法院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當日起計算或自該命令獲蓋章後計算30 。
  • 如申請人欲以有關案件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及“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兩方面提出申請,他應就前者要求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給予證明書。如獲給予證明書,則他應藉證明書向終審法院作出申請及提出後者的理由。然後,終審法院將決定是否就一方面或是兩方面給予許可31 。
  • 儘管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已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上訴委員會仍可酌情決定是否給予許可。如下級法院就已獲證明的法律論點的決定屬顯然易見正確,則法院可拒絕給予許可32 。
  • 任何人士如欲向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發出證明書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他的申請應在原本案件宣判後立即提出。申請人須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述明所涉及的法律論點。然後,法庭會聽取與訟各方的陳詞,並作出裁定。若與訟任何一方請求法庭給予多點時間擬備陳述書或陳詞,而法庭又批准把聆訊押後,法庭會安排一個較早日期恢復聆訊33 。
  • 然而,如法院發下判案書,則向法院要求發出證明書的申請,須在該判案書發下後7天內提出34 。
  • 終審法院可應上訴案中任何一方在任何時間提出的申請,將向其提出許可申請的期限延長35 。在決定是否批准將期限延長時,法院可考慮個別案件中所有的情況36 。
  • 如申請人以“先前對法律的理解其後被裁定為不正確”為理由而提出延長期限的申請,這理由本身並不足以將期限延長。申請人必須提出有例外情況支持將期限延長37 。該等例外情況須屬非常例外,以至法院甚少作出這類裁定38 。

1 《終院條例》第23(1)條

2 《終院條例》第23(1)條及第24(3)條,見 Hong Kong Island Development Ltd v World Food Fair Ltd (2006) 9 HKCFAR 162,p.168I按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3 《終院條例》第24(2)條

4 《終院條例》第24(3)及(4)條

5 《終院條例》第24(5)條

6 《終院條例》第24(6)條

7 一如Ip Tin Chee Arnold v Ching Hing Construction Co. Ltd.(未經彙報,CACV 183及 184 of 2003,2005年7月8日,第7段,按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羅傑志副庭長) 一案所援引的另一案例C.M. Van Stillevoldt B.V. v E.L. Carriers Inc.[1983] 1 WLR 207

8 Full Wisdom Holdings Ltd v Traffic Stream Infrastructure Company Ltd, 未經彙報, CACV 266 of 2003, 2004年7月27日,第7段,按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9 Ip Tin Chee Arnold v Ching Hing Construction Co Ltd [2005] 8 HKCFAR 382,p.386E, 按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

10 Wing Hang Bank Ltd v Crystal Jet International Ltd & Others, 未經彙報,CACV No. 255 of 202, [2006] HKEC 457, 按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11 Lo Siu Lan v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2004) 7 HKCFAR 631, p. 633F-H, 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

12 《終院條例》第25(1)條

13 《終院條例》第25(2)條

14 《終院條例》第25(4)條

15 Hong Kong Island Development Ltd v World Food Fair Ltd (2006) 9 HKCFAR 162, p. 169 B-E按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16 《終院規例》第13(1)條

17 《終院規例》第13(2)條

18 《終院規例》第13(3)條

19 實務指示2.1

20 實務指示2.3

21 《終院規例》第13(2)條

22 《終院條例》第27C(3)條

23 《終院條例》第27C(4)條

24 《終院條例》第27C(5)條

25 《終院條例》第27D(1)條

26 《終院條例》第27D(2)條

27 《終院條例》第27E條

28 《終院條例》第27D(2)條

29 《終院條例》第33(1)條

30 Tang Siu Man v HKSAR (1997-98) 1 HKCFAR 4, p. 9J-10B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

31 Zeng Liang Xin v HKSAR, (1997-98) 1 HKCFAR 12,p. 22A-F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

32 Lau Suk Han & Another v HKSAR [1998] 1 HKLRD 673

33 實務指示2.2

34 實務指示4.3

35 《終院條例》第33(2)條

36 Chiu Wing Nam v HKSAR, (2006) 9 HKCFAR 850,p.855E-F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

37 HKSAR v Hung Chan Wan & Another (2006) 9 HKCFAR 614, p.632A-B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

38 同上,p. 632G 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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