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終審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及組成方式,請參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請點擊此處)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請點擊此處)。

終審法院的組成方式

最終上訴案件

最終上訴案件由五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

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不參與上訴聆訊,則其中一名常任法官會獲委任代替他參與及主持有關聆訊。在此情況下,其餘兩名常任法官將會與一名海外非常任法官及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聆訊案件,或由兩名非常任香港法官聆訊案件。同樣,如任何一名常任法官未能參與聆訊,則其位置將會由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代替。

海外非常任法官以輪流方式每次來港一個月。有關輪流安排屬行政事宜,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決定。同樣,有關甄選非常任香港法官參與合議庭或上訴委員會聆訊的工作,亦屬行政事宜並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決定。

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許可申請由三名終審法院成員組成的上訴委員會審理:

如常任法官人數不足,則會任命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以組成上訴委員會。

法官

如需查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和非常任法官的名單,請點擊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