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的常規及程序受《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終院條例》)及根據該條例制定的《香港終審法院規則》(第484A章)(《終院規則》)所管限。
司法機構成立了終審法院規則委員會,以訂立規則訂明須在終審法院遵行的常規及程序,以處理終審法院有司法管轄權的訟案及事項,以及訂明有關常規或程序所附帶引起或涉及的事宜。
至於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常規及程序,則在關於民事上訴的實務指示2.1及關於刑事上訴的實務指示2.2有所說明。
實務指示2.3說明在民事案件中獲給予上訴許可後的做法,以及列明給予上訴許可的標準命令的條款。
關於終審法院的時間的使用效率,在實務指示2.4有所說明。其在許可的申請及實質上訴這兩個階段,均就呈交的書面資料的篇幅、聆訊所需的時間、口述陳詞所需的時間,以及將資料送交存檔的時間這些事宜,作出限制。該實務指示中的各項規則,受終審法院因案件管理關係而行使的酌情權所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