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的標準命令

  • 在民事案件中,上訴委員會在給予申請人上訴許可時,會根據實務指示2.3附表1的標準命令所定的條件作出命令,這項命令會註明給予許可的日期及終院民事雜項案件編號。除非法院作出其他明確的命令,否則該上訴許可將被視為針對每名答辯人而給予的許可。法院毋須就此另行再作出命令1 。
  • 根據標準命令,如果上訴各方希望更改標準命令,可於由這項命令的作出日期起計的10天內,向單一名常任法官發出傳票和附上一份支持申請的書面陳詞。另一方於收到上述傳票後,可於7天內提交反對申請的書面陳詞。
  • 當上訴法庭已發出命令給予上訴最終許可,申請人必須於命令發出後5天之內把一份經核證的命令文本送交法庭書記。

文件的送交存檔和送達

  • 上訴通知:當法院給予上訴許可後,上訴必須採用上訴通知形式提出。上訴通知必須在作出給予上訴最終許可的命令後7日內送交存檔。上訴人必須在將該通知送交存檔後7日內,將該通知的副本送達在較下級法院的法律程序中其他各方。
  • 應訴:答辯人如意欲對上訴抗辯,可在上訴通知送達他後14日內或在司法常務官所容許的較長時限內,呈交應訴書。
  • 案由述要:上訴人須在將其上訴通知送交存檔當日後35日內,將其案由述要送交存檔並隨即向每一名答辯人送達一份文本2 。 答辯人須在收到上訴人的案由述要當日後28日內,將其案由述要送交存檔並隨即向每一其他方送達一份文本3 。任何一方除非已事先將其案由述要送交存檔,否則不可向終審法院陳詞4 。司法常務官須在所有案由述要均送交存檔後盡快為上訴的聆訊指定日期5 。
  • 文案的甲部:上訴人須在獲給予最終許可的日期後14日內,將文案的甲部送交存檔和將一份文本送達每一其他方6 。文案的此部份必須按照《終院規則》第31條及附表2擬備,並須包含較下級法院在完成有關聆訊後所產生的文件。
  • 文案的乙部:上訴人須在答辯人的案由述要送交存檔當日後7日內,將文案的乙部建議索引的一份文本送交答辯人,以供答辯人認同7 。 乙部必須按照《終院規則》第31條及附表2擬備,並須包含有需要在終審法院聆訊該宗上訴時呈堂的文件。在各方同意乙部的內容後(而無論如何須在為聆訊該宗上訴而指定的日期前45日或之前),上訴人須將所建議的乙部的文本的副本呈交司法常務官以取得其批准8 。上訴人在接獲司法常務官對乙部給予批准的通知後,須盡快(而無論如何須在為聆訊該宗上訴而指定的日期前28日或之前)將乙部送交存檔並送達答辯人。
  • 典據列表在為該宗上訴的聆訊而指定的日期前21日或之前,每一方須將他擬在聆訊時援引的典據的列表送交存檔9 。

其他事宜

  • 時間管理: 實務指示2.4 旨在提高終審法院就時間的使用效率。此實務指示限制了上訴許可的申請和實質上訴兩階段中,呈交的書面資料的篇幅、聆訊及口述陳詞所需的時間,以及存檔的時間。終審法院可因案件管理關係而行使酌情權,更改載於本實務指示的規則。
  • 上訴的撤回:如上訴人擬撤回上訴,有關申請須在其送交存檔後於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送達各其他方。法院可在無聆訊的情況下對撤回上訴的申請作出裁定10 。對撤回上訴的申請作出決定時,法院基本上應關注的是關乎撤回的事宜。一般而言,法院不宜就上訴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評論11 。
  • 因延滯進行而被駁回:凡上訴人沒有遵從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為其上訴的進行而施加於他的任何時間表,或沒有在《終院規則》所訂明的時限內採取任何步驟以進行其上訴,以及如上訴人沒有作出解釋或其所作解釋的理由不充分,則終審法院可命令因上訴延滯進行而駁回上訴,或發出其他指示12 。
  • 指示:在上訴人將其案由述要送交存檔後的任何時間,司法常務官或單一名常任法官可發出情況所需的指示,並可就該目的命令法律程序中各方到他席前13 。

1 實務指示2.3

2 《終院規則》第25條

3 《終院規則》第26條

4 《終院規則》第24條

5 《終院規則》第41條

6 《終院規則》第32條

7 《終院規則》第33條

8 《終院規則》第36條

9 《終院規則》第42條

10 《終院規則》第17條

11 Kin Yuen v Joint & Several Liquidators of Kong Wah Holdings Ltd (No 2) (2008) 11 HKCFAR 509

12 《終院規則》第18條

13 《終院規則》第64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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