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成立的时间及目的为何?

终审法院于1997年7月1日《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终院条例》)生效之日成立。1997年6月30日后,终审法院取代了伦敦枢密院的司法委员会,成为本港最高的上诉法院。

终审法院在香港法庭制度中的位置为何?

终审法院是香港法庭制度内的最终上诉法院。

终审法院有哪些法官?

终审法院法官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3名常任法官及香港和海外非常任法官组成。根据《终院条例》的规定,非常任法官的总数目不得超逾30名。

案件会由多少名终审法院法官审理?

最终上诉案件

最终上诉案件由五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三名常任法官及一名非常任法官。

如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不参与上诉聆讯,则其中一名常任法官会获委任代替他参与及主持有关聆讯。在此情况下,其余两名常任法官将会与一名海外非常任法官及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聆讯案件。同样,如任何一名常任法官未能参与聆讯,则其位置将会由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代替。

海外非常任法官以轮流方式每次来港一个月。有关轮流安排属行政事宜,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决定。同样,有关甄选非常任香港法官参与合议庭或上诉委员会聆讯的工作,亦属行政事宜并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决定。

申请上诉许可

上诉许可申请由三名终审法院成员组成的上诉委员会审理: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及两名获任命的常任法官,或三名常任法官。

如常任法官人数不足,则会任命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以组成上诉委员会。

如何任命终审法院法官?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和终审法院其他法官,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任命。

根据《基本法》,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和终审法院其他法官的任命,须由行政长官徴得立法会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终审法院与立法会之间的关系为何?

终审法院及立法会拥有独立但互补的职能。立法会负责制定、修改及废除法例。法院(包括终审法院)则负责在判案时对法例作出解释及应用。

此外,如终审法院判定某法例(包括保障基本权利的条文)与《基本法》相抵触,可将有关法例剔除(即宣告有关法例无效)。

如没有法例适用于某一个特定的论题,法院(包括终审法院)可在判案时制定法律规则及原则。此等法律规则及原则称为「普通法」或「案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终审法院之间的关系为何?

根据《基本法》,终审法院获授权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但如《基本法》有关条款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而终审法院认为有需要对此等条款作解释及案件具可争辩的论点,则终审法院必须将问题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得出的解释将对法院具约束力。

终审法院在一年内处理的案件数目为何?

案件数目每年不同,详情如下:

年份 上诉案件 上诉许可申请 非正审申请
民事 刑事 总数 民事 刑事 总数
2014 23 11 34 46 69 115 4
2015 19 7 26 53 70 123 11
2016 15 18 33 68 61 129 4
2017 18 13 31 68 57 125 27
2018 11 25 36 57
(10)
80 137 9
2019 7 15 22 133
(93)
41 174 3
2020 15 6 21 314
(275)
60 374 11
2021 6 10 16 539
(481)
69 608 6
2022 7 4 11 574
(523)
29 603 11
2023 11 11 22 326
(284)
46 372 25

括号内的数字是一年内处理的源于免遣返声请的上诉许可申请数目。

终审法院会否就法律事宜提供意见?

终审法院不会就法律事宜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