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审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及组成方式,请参阅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请点击此处)及《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请点击此处)。

终审法院的组成方式

最终上诉案件

最终上诉案件由五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

如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不参与上诉聆讯,则其中一名常任法官会获委任代替他参与及主持有关聆讯。在此情况下,其余两名常任法官将会与一名海外非常任法官及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聆讯案件。同样,如任何一名常任法官未能参与聆讯,则其位置将会由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代替。

海外非常任法官以轮流方式每次来港一个月。有关轮流安排属行政事宜,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决定。同样,有关甄选非常任香港法官参与合议庭或上诉委员会聆讯的工作,亦属行政事宜并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决定。

申请上诉许可

上诉许可申请由三名终审法院成员组成的上诉委员会审理:

如常任法官人数不足,则会任命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以组成上诉委员会。

法官

如需查阅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终审法院常任法官和非常任法官的名单,请点击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