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此處以查閱司法常務官的工作簡述。在司法常務官席前的聆訊分為三大類:

  1. 指示聆訊;
  2. 非正審聆訊;及
  3. 訟費評定聆訊。

如司法常務官認為某項申請並沒有顯示合理的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或是瑣屑無聊,或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規則》(第484A章)的,則可以發出傳票給申請人,傳召他提交書面陳辭,在上訴委員會席前提出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因由。點擊此處以查閱現時由司法常務官發出的第7條規則傳票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