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常務官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命,負責管理終審法院登記處。
現任司法常務官為黃敬華先生。
司法常務官負責執行訂明於《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及其附屬規則和實務指示的各項司法及行政職務。司法常務官的職責範圍廣泛,案件在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或單一名常任法官席前進行正式聆訊之前,任何就程序方面所需採取的步驟,均屬司法常務官的職責範圍。以下是司法常務官的工作簡述。
就每一項向登記處提交的上訴許可申請而言,司法常務官首先會考慮該項申請在表面上是否具有可合理爭辯的上訴理由。如有的話,司法常務官便會將申請排期在上訴委員會席前進行口頭聆訊;否則司法常務官會向申請人發出傳票,傳召他在上訴委員會席前提出不應駁回其申請的書面因由。上訴委員會在考慮有關事項後,可命令不予聆訊而駁回申請,或發出在案中秉持公正所需的其他指示。
大部分關於上訴許可申請或實質上訴的程序步驟,雖已在有關規則中訂明,但在適合的案件中,司法常務官會在考慮案件的特殊情況後,作出適當的程序指示,而此等指示大多會以書面作出。在某些案件中,法院有必要在聆訊中作出口頭指示。例如,在實質上訴中,訴訟其中一方或雙方並無律師代表,司法常務官便會進行指示聆訊,向訴訟各方解釋他們為準備案件所需採取的程序步驟,以及確保他們會遵守該等程序指示。
司法常務官須按照終審法院發出的命令進行訟費評定。有關評定可以書面或口頭聆訊方式進行。
行政工作方面,司法常務官負責監督登記處的各類工作,包括處理針對登記處及登記處職員的投訴。他協助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將案件排期,以及聯絡非常任香港法官和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以便安排他們聆訊上訴案件。他亦是終審法院規則委員會的成員之一,並擔任秘書一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