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可以提供法律意見和法律代表嗎?

終審法院不可以提供法律意見或法律代表。

可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嗎?

終審法院處理針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的民事及刑事判決而作出的上訴及有關事項。

需要上訴許可嗎?

需要。所有案件均須取得上訴許可,才可上訴。

如何暫停擬提出的上訴所針對的命令的效力?

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並不會自動暫停擬提出的上訴所針對的命令的效力。上訴人必須提出暫緩執行的申請。他可先向作出上訴所針對的決定的法院提出延期執行的申請。如該法院不批准延期執行,則他可向終審法院提出有關申請。

上訴許可申請應於何時提出?

上訴許可的申請必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或決定作出當日起計28天內提出。如屬民事上訴,申請人須於這28天內給訴訟對方7日時間通知,讓對方知道其有意提出上訴申請。

向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時,須要繳交費用嗎?

申請人向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時,須要繳付港幣1,045元。然而,司法常務官如在任何個案中認為合適,可削減、免除或延遲收取任何費用;而凡司法常務官如此行事,他須在有關的文件上加上削減、免除或延遲收取費用的附註,並說明其理由。

須要向終審法院提供何等文件?

可點擊此處查閱表格A – 關於擬申請上訴許可的通知表格B – 上訴許可申請

法院會就許可申請進行口頭聆訊嗎?

法院會就許可申請進行口頭聆訊,除非有關申請已根據第7條規則在未經聆訊的情況下被拒絕。有關聆訊在公開法庭進行,由三名法官組成的上訴委員會審理。

甚麼是第7條規則?

如司法常務官認為某項申請並沒有顯示合理的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或是瑣屑無聊,或不符合規則的,則可以發出傳票給申請人,傳召他提交書面陳辭,在上訴委員會席前提出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因由。上訴委員會在考慮後,可以下令在未經聆訊的情況下駁回申請,或發出在案中秉持公正所需的其他指示。

請點擊此處查閱司法常務官現時發出的第7條規則傳票一覽表。

如申請人為公司董事,應如何提出申請?

如公司董事欲代表其公司向法院提出許可申請,他/她必須向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書面申請,以尋求准許由他/她出任公司代表。公司董事須以非宗教式誓詞/宗教式誓章形式提出有關申請。書面申請須述明法院應給予有關准許的理由。公司董事亦需解釋不委派執業律師代表公司的原因,並提交公司的財政狀況文件,以供法院考慮。然後,法院便會安排公司董事與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會面。屆時,公司董事須帶備所有證明文件(包括周年報表、核數師報告、組織大綱及章程和過去6個月的銀行結單)出席會面。

終審法院採用何等準則以考慮是否給予上訴許可?

民事事項

給予上訴許可是一項酌情決定,如該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法院可行使酌情權決定是否受理該上訴。

刑事事項

終審法院只會在下述情況給予上訴許可:

  • 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如較下級法院拒絕作出證明,終審法院本身仍可作出有關證明)或
  • 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

可否知道法院給予或拒絕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

上訴委員會在給予上訴許可時,一般不會說明理由,但在拒絕給予上訴許可時,則一般會說明簡短理由。

可否就上訴委員會拒絕給予上訴許可的決定提出上訴?

不可以。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不得上訴。

獲得上訴許可後應如何行事?

當法院給予上訴許可後,上訴必須採用上訴通知形式提出。上訴通知必須在作出給予上訴最終許可的命令後7日內送交存檔。上訴人必須在將該上訴通知送交存檔後7日內,將該通知的副本送達在較下級法院的法律程序中其他各方。

可點擊此處查閱表格C – 上訴通知

答辯人如擬對上訴提出抗辯,可在上訴通知送達他後14日內或在司法常務官所容許的較長時限內,呈交應訴書。

可點擊此處查閱表格E – 應訴書

向法院呈交上訴通知時,須要繳交費用嗎?

上訴人向法院呈交上訴通知時,須要繳付港幣2,090元。然而,司法常務官如在任何個案中認為合適,可削減、免除或延遲收取任何費用;而凡司法常務官如此行事,他須在有關的文件上加上削減、免除或延遲收取費用的附註,並說明其理由。

有需要為上訴聆訊而提供進一步的文件嗎?

案由述要

上訴人須在將其上訴通知送交存檔當日後35日內,將其案由述要的7份文本送交存檔並隨即向每一名答辯人送達一份文本。

文案的甲部

上訴人須在獲給予最終許可的日期後14日內,將文案的甲部的7份文本送交存檔和將一份文本送達每一其他方。文案的此部份必須按照《終院規則》第31條及附表2擬備,並須包含較下級法院在完成有關聆訊後所產生的文件。

文案的乙部

上訴人須在答辯人的案由述要送交存檔當日後7日內,將文案的乙部建議索引的一份文本送交答辯人,以供答辯人認同。乙部必須按照《終院規則》第31條及附表2擬備,並須包含有需要在終審法院聆訊該宗上訴時呈堂的文件。在各方同意乙部的內容後(而無論如何須在為聆訊該宗上訴而指定的日期前45日或之前),上訴人須將所建議的乙部的文本的副本呈交司法常務官以取得其批准。上訴人在接獲司法常務官對乙部給予批准的通知後,須盡快(而無論如何須在為聆訊該宗上訴而指定的日期前28日或之前)將乙部的6份文本送交存檔和將一份文本送達每一其他方。

典據列表

在為該宗上訴的聆訊而指定的日期前21日或之前,每一方須將他擬在聆訊時援引的典據的列表送交存檔。

請點擊此處查閱獲給予上訴最終許可後須採取的步驟一覽表。

上訴聆訊會於何時進行?

司法常務官須為上訴的聆訊指定日期,並須在他指定該日期後盡快將所指定的日期通知上訴人及每一其他方。

上訴聆訊會如何進行?

聆訊在公開法庭進行,由五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上訴人會有機會先說明其論據。然後,答辯人通常會獲給予機會作出陳詞,而上訴人有權作出回應。

合議庭聆聽就上訴進行的辯論及宣告判決。合議庭會在聆訊完畢後宣告判決並在較後的日期發下判決理由,或會將判決押後並在較後的日期發下附有理由的決定。法院會將發下判決理由或判決(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日期通知聆訊各方。

終審法院有哪些權力?

終審法院既可確認、推翻或更改上訴所針對的法院的決定,又可附上指引意見,將有關事項發還該法院處理,又可對有關事項作出它認為適當的其他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