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此处以查阅司法常务官的工作简述。在司法常务官席前的聆讯分为三大类:

  1. 指示聆讯;
  2. 非正审聆讯; 及
  3. 讼费评定聆讯。

如司法常务官认为某项申请并没有显示合理的给予上诉许可的理由,或是琐屑无聊,或不符合《香港终审法院规则》(第484A章)的,则可以发出传票给申请人,传召他提交书面陈辞,在上诉委员会席前提出不应驳回其申请的因由。点击点击此处以查阅现时由司法常务官发出的第7条规则传票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