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常务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命,负责管理终审法院登记处。
现任司法常务官为黄敬华先生。
司法常务官负责执行订明于《香港终审法院条例》及其附属规则和实务指示的各项司法及行政职务。司法常务官的职责范围广泛,案件在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或单一名常任法官席前进行正式聆讯之前,任何就程序方面所需采取的步骤,均属司法常务官的职责范围。以下是司法常务官的工作简述。
就每一项向登记处提交的上诉许可申请而言,司法常务官首先会考虑该项申请在表面上是否具有可合理争辩的上诉理由。如有的话,司法常务官便会将申请排期在上诉委员会席前进行口头聆讯;否则司法常务官会向申请人发出传票,传召他在上诉委员会席前提出不应驳回其申请的书面因由。上诉委员会在考虑有关事项后,可命令不予聆讯而驳回申请,或发出在案中秉持公正所需的其他指示。
大部分关于上诉许可申请或实质上诉的程序步骤,虽已在有关规则中订明,但在适合的案件中,司法常务官会在考虑案件的特殊情况后,作出适当的程序指示,而此等指示大多会以书面作出。在某些案件中,法院有必要在聆讯中作出口头指示。例如,在实质上诉中,诉讼其中一方或双方并无律师代表,司法常务官便会进行指示聆讯,向诉讼各方解释他们为准备案件所需采取的程序步骤,以及确保他们会遵守该等程序指示。
司法常务官须按照终审法院发出的命令进行讼费评定。有关评定可以书面或口头聆讯方式进行。
行政工作方面,司法常务官负责监督登记处的各类工作,包括处理针对登记处及登记处职员的投诉。他协助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将案件排期,以及联络非常任香港法官和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法官,以便安排他们聆讯上诉案件。他亦是终审法院规则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并担任秘书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