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表列載即將進行的最終上訴案件詳情。終審法院的日誌可能有所變更。如需查閱最新資料,請定期瀏覽本頁面。

聆訊通知書是一份書面通知,旨在使訴訟各方獲悉聆訊編定的日期。

如聆訊的目的是發下判決書,法官一般不會出席聆訊,而訴訟各方亦不必聘請大律師出庭,可改由事務律師的代表代收即將發下的判決書文本。根據《香港終審法院規則》第 45(3)條,如法庭認為有必要為宣布判決而開庭,三名參與審理上訴和判決的法官將出席聆訊,其名字會在下表中以「+」號標明。然而,在許多情況下,法庭沒有必要為了宣布判決而開庭,宣布判決會在法官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