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42年 | 香港第一任總督砵甸乍爵士授權由對華商務副監督莊士敦在內地段82號炮台里的頂部興建一座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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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2-1843年 | 在此地點以石頭及磚塊興建第一座大樓,樓高兩層,三面附有長廊,後名為「莊士敦樓」。 |
| 1843-1846年 | 政府以每月150元的租金租用該座建築物,作為總督臨時官邸。 |
| 1846-1848年 | 暫時用作最高法院。 |
| 1860年 | 擴建為三層高的大樓,並增建了地庫及兩座角樓。 |
| 1860年代-1876年底 | 租予瓊記洋行及其他公司。於1870年代用作俄羅斯領事館。 |
| 1879年 | 由商人庇利羅士購入,在1882年改稱為「拱北樓」,並出租作不同用途,包括滙豐銀行及巴特菲爾德和施懷雅公司的宿舍。 |
| 1897-1911年 | 由政府租用,作為律政司、民事檢察專員、教育司署和衛生局的辦公室。 |
| 1915年 | 由法國外方傳道會購入,更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 |
| 1917年 | 改建工程完成;改建後的大樓,樓高三層,屬新古典風格,以花崗石及紅磚建成,並在西北隅加建了一座圓頂的小教堂。 |
| 1941年不久以前 | 為政府所用。 |
| 1941-1945年 | 被日軍佔領。 |
| 1945年8月 | 作為香港臨時政府的總部。 |
| 1946-1948年 | 暫時用作最高法院。 |
| 1952年 | 由政府以二百八十五萬元從法國外方傳道會購入,並先後用作不同政府部門的辦公室,包括教育司署(1953-67年)及政府新聞處。大樓被稱為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 |
| 1968-1978年(及1983-1987年) | 用作維多利亞地方法院。 |
| 1978-1983年 | 用作最高法院。 |
| 1987-1997年 | 為政府新聞處所用。 |
| 1989年 | 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第53章)獲宣布為法定古蹟。 |
| 1997-2015年 | 用作終審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