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收集的目的

  1. 你在查詢時提供的個人資料,司法機構會用於處理你的查詢及相關用途。
  2. 司法機構亦可能會將你的查詢及/或個人資料用來就查詢宗數及查詢性質編寫統計數字。
  3. 提供個人資料與否,純屬你自己個人意願。如果你提供的資料不足夠,司法機構可能無法給你提供協助。

B. 接受資料轉交的人士

  1. 為達到上文第1及第2段所述之目的和為此而有需要時,你因查詢而提供或與之相關的個人資料,會被透露或轉交與相關的人士。

C. 查閱個人資料

  1. 根據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你有權要求查閱及更改提出查詢時提供的個人資料。
  2. 如果你要查閱個人資料,便須填妥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7條所指明的「查閱資料要求表格」。表格可於此處下載,亦可於司法機構各詢問處索取。
  3. 你的查閱權包括在繳交以每頁1.3元計算,或按照庫務署署長所公布的費用後,索取你查詢時提供的個人資料的副本。

D. 查詢

  1. 如欲查詢你在查詢時提供的個人資料,包括查閱及更改資料,應向下述負責人員提出:

    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
    公開資料主任
    高級司法行政主任(投訴)
    電話:2825 4593
    傳真:2530 5102

註:
上述聲明並不適用於要求查閱及更改法庭記錄。如有此需要,應按照有關條例,向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