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I 部關於一般事項,包括終審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及組成、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終審法院法官、終審法院的權力,以及上訴委員會。
第 II 部關於民事上訴。
第 III 部關於刑事上訴。
第 IV 部關於雜項事項,包括撤回上訴、訂立法院規則以規管終審法院的常規及程序、司法常務官,以及單一名常任法官的權力。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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