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訊在公開法庭進行,由五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只有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獲適當評核為具資格享有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的大律師及訟辯律師,才可以法律代表身分在合議庭席前代表訴訟各方出庭。
合議庭聆聽就上訴進行的辯論及宣告判決。合議庭會在聆訊完畢後宣告判決並在較後的日期發下判決理由,或會將判決押後並在較後的日期發下附有理由的決定。法院會將發下判決理由或判決(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日期通知聆訊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