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訊在公開法庭進行,由三名法官組成的上訴委員會審理。只有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獲適當評核為具資格享有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的大律師及訟辯律師,才可以法律代表身分在上訴委員會席前代表訴訟各方出庭。

上訴委員會考慮申請並決定給予上訴許可或拒絕給予上訴許可及駁回申請。這是上訴委員會的裁定,是最終的決定,不得上訴。

上訴委員會在給予上訴許可時,一般不會說明理由,但在拒絕給予上訴許可時,則一般會說明簡短理由。

上訴委員會席前的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