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該條例”)及某些其他法例所賦予的權力,處理針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的民事及刑事判決而作出的上訴及有關事項。

終審法院的權力範圍已在該條例第17條內列明。終審法院既可確認、推翻、或更改上訴所針對的法院的決定,又可附上指引意見,將有關事項發還該法院處理,又可對有關事項作出它認為適當的其他命令。此外,終審法院亦可行使上訴所針對的法院所具有的任何權力。

終審法院審理哪些案件?

終審法院處理針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的民事及刑事判決而作出的上訴及有關事項。

民事方面的上訴:

刑事方面的上訴:

1在《司法(雜項條文)條例》於2014年12月24日生效前,尚剩下一類案件的上訴是屬於當然權利上訴(即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港幣一百萬元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