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處理針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的民事及刑事判決而提出的上訴及有關事項。

民事事項

民事事項方面,必須取得上訴的批准(稱為“上訴許可”),才可上訴1

給予上訴許可是一項酌情決定,如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認為該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可行使酌情權決定是否受理該上訴。

雖然大部分向終審法院提出的民事上訴均來自上訴法庭,但在特殊情況下,如符合某些條件,則針對原訟法庭判決的上訴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

刑事事項

刑事事項方面,終審法院可酌情決定是否受理上訴法庭的最終決定,以及原訟法庭的最終決定,而就此項決定是不能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

終審法院只會在下述情況才考慮酌情給予上訴許可,如:

1在《2014年司法(雜項條文)條例》於2014年12月24日生效之前,就其餘一類案件(當中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金額或價值達港幣100萬元或以上)而提出上訴,屬當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