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42年 | 香港第一任总督砵甸乍爵士授权由对华商务副监督庄士敦在内地段82号炮台里的顶部兴建一座建筑物。 |
|---|---|
| 1842-1843年 | 在此地点以石头及砖块兴建第一座大楼,楼高两层,三面附有长廊,后名为「庄士敦楼」。 |
| 1843-1846年 | 政府以每月150元的租金租用该座建筑物,作为总督临时官邸。 |
| 1846-1848年 | 暂时用作最高法院。 |
| 1860年 | 扩建为三层高的大楼,并增建了地库及两座角楼。 |
| 1860年代-1876年底 | 租予琼记洋行及其他公司。于1870年代用作俄罗斯领事馆。 |
| 1879年 | 由商人庇利罗士购入,在1882年改称为「拱北楼」,并出租作不同用途,包括汇丰银行及巴特菲尔德和施怀雅公司的宿舍。 |
| 1897-1911年 | 由政府租用,作为律政司、民事检察专员、教育司署和卫生局的办公室。 |
| 1915年 | 由法国外方传道会购入,更名「法国外方传道会大楼」。 |
| 1917年 | 改建工程完成;改建后的大楼,楼高三层,属新古典风格,以花岗石及红砖建成,并在西北隅加建了一座圆顶的小教堂。 |
| 1941年不久以前 | 为政府所用。 |
| 1941-1945年 | 被日军占领。 |
| 1945年8月 | 作为香港临时政府的总部。 |
| 1946-1948年 | 暂时用作最高法院。 |
| 1952年 | 由政府以二百八十五万元从法国外方传道会购入,并先后用作不同政府部门的办公室,包括教育司署(1953-67年)及政府新闻处。大楼被称为法国外方传道会大楼。 |
| 1968-1978年(及1983-1987年) | 用作维多利亚地方法院。 |
| 1978-1983年 | 用作最高法院。 |
| 1987-1997年 | 为政府新闻处所用。 |
| 1989年 | 根据《古物及古迹条例》(第53章)获宣布为法定古迹。 |
| 1997-2015年 | 终审法院的第一个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