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的标准命令

  • 在民事案件中,上诉委员会在给予申请人上诉许可时,会根据实务指示2.3附表1的标准命令所定的条件作出命令,这项命令会注明给予许可的日期及终院民事杂项案件编号。除非法院作出其他明确的命令,否则该上诉许可将被视为针对每名答辩人而给予的许可。法院毋须就此另行再作出命令1 。
  • 根据标准命令,如果上诉各方希望更改标准命令,可于由这项命令的作出日期起计的10天内,向单一名常任法官发出传票和附上一份支持申请的书面陈词。另一方于收到上述传票后,可于7天内提交反对申请的书面陈词。
  • 当上诉法庭已发出命令给予上诉最终许可,申请人必须于命令发出后5天之内把一份经核证的命令文本送交法庭书记。

文件的送交存档和送达

  • 上诉通知:当法院给予上诉许可后,上诉必须采用上诉通知形式提出。上诉通知必须在作出给予上诉最终许可的命令后7日内送交存档。上诉人必须在将该通知送交存档后7日内,将该通知的副本送达在较下级法院的法律程序中其他各方。
  • 应诉:答辩人如意欲对上诉抗辩,可在上诉通知送达他后14日内或在司法常务官所容许的较长时限内,呈交应诉书。
  • 案由述要:上诉人须在将其上诉通知送交存档当日后35日内,将其案由述要送交存档并随即向每一名答辩人送达一份文本2 。 答辩人须在收到上诉人的案由述要当日后28日内,将其案由述要送交存档并随即向每一其他方送达一份文本3 。任何一方除非已事先将其案由述要送交存档,否则不可向终审法院陈词4 。司法常务官须在所有案由述要均送交存档后尽快为上诉的聆讯指定日期5 。
  • 文案的甲部:上诉人须在获给予最终许可的日期后14日内,将文案的甲部送交存档和将一份文本送达每一其他方6 。文案的此部份必须按照《终院规则》第31条及附表2拟备,并须包含较下级法院在完成有关聆讯后所产生的文件。
  • 文案的乙部:上诉人须在答辩人的案由述要送交存档当日后7日内,将文案的乙部建议索引的一份文本送交答辩人,以供答辩人认同7 。 乙部必须按照《终院规则》第31条及附表2拟备,并须包含有需要在终审法院聆讯该宗上诉时呈堂的文件。在各方同意乙部的内容后(而无论如何须在为聆讯该宗上诉而指定的日期前45日或之前),上诉人须将所建议的乙部的文本的副本呈交司法常务官以取得其批准8 。上诉人在接获司法常务官对乙部给予批准的通知后,须尽快(而无论如何须在为聆讯该宗上诉而指定的日期前28日或之前)将乙部送交存档并送达答辩人。
  • 典据列表在为该宗上诉的聆讯而指定的日期前21日或之前,每一方须将他拟在聆讯时援引的典据的列表送交存档9 。

其他事宜

  • 时间管理: 实务指示2.4 旨在提高终审法院就时间的使用效率。此实务指示限制了上诉许可的申请和实质上诉两阶段中,呈交的书面资料的篇幅、聆讯及口述陈词所需的时间,以及存档的时间。终审法院可因案件管理关系而行使酌情权,更改载于本实务指示的规则。
  • 上诉的撤回:如上诉人拟撤回上诉,有关申请须在其送交存档后于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送达各其他方。法院可在无聆讯的情况下对撤回上诉的申请作出裁定10 。对撤回上诉的申请作出决定时,法院基本上应关注的是关乎撤回的事宜。一般而言,法院不宜就上诉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评论11 。
  • 因延滞进行而被驳回:凡上诉人没有遵从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为其上诉的进行而施加于他的任何时间表,或没有在《终院规则》所订明的时限内采取任何步骤以进行其上诉,以及如上诉人没有作出解释或其所作解释的理由不充分,则终审法院可命令因上诉延滞进行而驳回上诉,或发出其他指示12 。
  • 指示:在上诉人将其案由述要送交存档后的任何时间,司法常务官或单一名常任法官可发出情况所需的指示,并可就该目的命令法律程序中各方到他席前13 。

1 实务指示2.3

2 《终院规则》第25条

3 《终院规则》第26条

4 《终院规则》第24条

5 《终院规则》第41条

6 《终院规则》第32条

7 《终院规则》第33条

8 《终院规则》第36条

9 《终院规则》第42条

10 《终院规则》第17条

11 Kin Yuen v Joint & Several Liquidators of Kong Wah Holdings Ltd (No 2) (2008) 11 HKCFAR 509

12 《终院规则》第18条

13 《终院规则》第64A条

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