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讯在公开法庭进行,由五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只有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获适当评核为具资格享有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的大律师及讼辩律师,才可以法律代表身分在合议庭席前代表诉讼各方出庭。
合议庭聆听就上诉进行的辩论及宣告判决。合议庭会在聆讯完毕后宣告判决并在较后的日期发下判决理由,或会将判决押后并在较后的日期发下附有理由的决定。法院会将发下判决理由或判决(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日期通知聆讯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