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上诉法庭的判决而提出的民事上诉

  • 须向上诉法庭或直接向终审法院申请许可1 。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许可申请的先决条件,是上诉法庭未给予或拒绝给予许可2 。
  • 就民事案件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许可申请,须在上诉所针对的判决作出当日起计28日内以动议形式提出。
  • 申请人须给予该案中的对方7日时间通知,知会其意欲提出该申请,而此项通知可在上述的28日内任何时间发出3 。
  • 如上诉许可申请遭上诉法庭拒绝,则申请人可向终审法院申请许可,而此项申请须在自申请遭拒绝当日起计28日内以动议形式提出4 。
  • 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视属何情况而定)可延长申请人提出上诉的指定期限5 。尽管申请人是在指定的期限过后始申请延期,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亦可延长该指定期限6 。
  • 法院在裁定应否给予延期时,相关的因素包括:(1) 延迟的长短;(2) 延迟的理由;(3) 如给予延期,该上诉获得直的机会;以及 (4) 如该申请获批准,答辩人蒙受损害的程度7 。
  • 申请人必须提出充分的理据,法院才可酌情给予延期8 。如拟提出的上诉缺乏理据,则尽管延迟情况轻微以及没有令对方蒙受损害,法院亦可拒绝延期申请9 。此外,如延迟情况严重而申请人又没有圆满解释,这本身已可足以让法院对延期申请作出处理10 。
  • 另一方面,终审法院无权缩短《终院条例》本身所载的期限11 。
  • 凡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决定给予上诉许可,则有关法院可在给予许可时附加其认为有需要的条件12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条件13 :
    • 上诉人须作出一项妥善而足够的保证;以及
    • 其他条件,而该等条件是有关上诉人须在某一时间内或某些时间内安排制备有关纪录。
  • 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可更改其已附加的任何条件14 。
  • 同样,如上诉法庭已就某些上诉理由给予许可,而上诉人欲提出一项属该等上诉理由以外的上诉理由(不论上诉法庭是否已拒绝该项上诉理由),则这将构成上诉法庭“未给予”或“拒绝给予”许可的情况,而上诉人须向终审法院重新提出申请。终审法院具有完全的酌情权处理该申请15 。
  • 凡法院已给予有条件许可,上诉人必须申请最终许可。最终许可申请须在终审法院订定为遵从有条件许可的条件的任何期限届满后7日内向终审法院提出16 。最终许可申请应以誓章支持,该誓章须核实有关条件已获履行17 。终审法院可在无聆讯的情况下对该申请作出裁定18 。
  • 所有向上诉法庭提出的终审法院上诉许可申请将在已提交的文件作出判定而不经口头聆讯来处理19 。最终上诉许可申请将由终审法院司法常务官处理20  。该申请必须以誓章支持,该誓章须核实该等条件已获履行21  。

不服原讼法庭判决而提出的民事上诉(越级上诉程序)

  • 要求给予证明书的申请须由判决作出当日起计的14日或法院规则所订明的其他较长期间内22 ,向原讼法庭法官提出(在切实可行及适宜的范围内,该原讼法庭法官须为原审法官)23 。不得就给予证明书或拒绝给予证明书提出上诉24 。
  • 凡法院已给予证明书,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可由给予证明书当日起计的28日或终审法院在个别个案中容许的较长期间内,藉动议通知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25 。
  • 上诉许可申请由上诉委员会在有进行或没有进行聆讯的情况下决定是否接纳。如上诉委员会觉得适宜,可给予许可26。上诉委员会在给予上诉许可时,可附加其认为有需要的条件27 。凡法院给予许可将上诉直接提交终审法院,则针对原讼法庭有关决定的上诉,不得向上诉法庭提出28 。

刑事上诉

  • 就刑事案件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许可申请,须自上诉法庭或原讼法庭(视属何情况而定)作出决定当日起计28日内提出29 。有关期限自上诉所针对的下级法院的决定发下当日起计算,而不是自法院证明有关案件的决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论点当日起计算或自该命令获盖章后计算30 。
  • 如申请人欲以有关案件的决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论点”及“显示曾有实质及严重的不公平情况”两方面提出申请,他应就前者要求上诉法庭或原讼法庭(视属何情况而定)给予证明书。如获给予证明书,则他应藉证明书向终审法院作出申请及提出后者的理由。然后,终审法院将决定是否就一方面或是两方面给予许可31 。
  • 尽管上诉法庭或原讼法庭已证明有关案件的决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论点,上诉委员会仍可酌情决定是否给予许可。如下级法院就已获证明的法律论点的决定属显然易见正确,则法院可拒绝给予许可32 。
  • 任何人士如欲向上诉法庭或原讼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发出证明书证明有关案件的决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论点,他的申请应在原本案件宣判后立即提出。申请人须以书面方式向法院述明所涉及的法律论点。然后,法庭会听取与讼各方的陈词,并作出裁定。若与讼任何一方请求法庭给予多点时间拟备陈述书或陈词,而法庭又批准把聆讯押后,法庭会安排一个较早日期恢复聆讯33 。
  • 然而,如法院发下判案书,则向法院要求发出证明书的申请,须在该判案书发下后7天内提出34 。
  • 终审法院可应上诉案中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提出的申请,将向其提出许可申请的期限延长35 。在决定是否批准将期限延长时,法院可考虑个别案件中所有的情况36 。
  • 如申请人以“先前对法律的理解其后被裁定为不正确”为理由而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这理由本身并不足以将期限延长。申请人必须提出有例外情况支持将期限延长37 。该等例外情况须属非常例外,以至法院甚少作出这类裁定38 。

1 《终院条例》第23(1)条

2 《终院条例》第23(1)条及第24(3)条,见 Hong Kong Island Development Ltd v World Food Fair Ltd (2006) 9 HKCFAR 162,p.168I按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李义

3 《终院条例》第24(2)条

4 《终院条例》第24(3)及(4)条

5 《终院条例》第24(5)条

6 《终院条例》第24(6)条

7 一如Ip Tin Chee Arnold v Ching Hing Construction Co. Ltd.(未经汇报,CACV 183及 184 of 2003,2005年7月8日,第7段,按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罗杰志副庭长) 一案所援引的另一案例C.M. Van Stillevoldt B.V. v E.L. Carriers Inc.[1983] 1 WLR 207

8 Full Wisdom Holdings Ltd v Traffic Stream Infrastructure Company Ltd, 未经汇报, CACV 266 of 2003, 2004年7月27日,第7段,按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

9 Ip Tin Chee Arnold v Ching Hing Construction Co Ltd [2005] 8 HKCFAR 382,p.386E, 按终审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

10 Wing Hang Bank Ltd v Crystal Jet International Ltd & Others, 未经汇报,CACV No. 255 of 202, [2006] HKEC 457, 按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

11 Lo Siu Lan v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2004) 7 HKCFAR 631, p. 633F-H, 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

12 《终院条例》第25(1)条

13 《终院条例》第25(2)条

14 《终院条例》第25(4)条

15 Hong Kong Island Development Ltd v World Food Fair Ltd (2006) 9 HKCFAR 162, p. 169 B-E按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李义

16 《终院规例》第13(1)条

17 《终院规例》第13(2)条

18 《终院规例》第13(3)条

19 实务指示2.1

20 实务指示2.3

21 《终院规例》第13(2)条

22 《终院条例》第27C(3)条

23 《终院条例》第27C(4)条

24 《终院条例》第27C(5)条

25 《终院条例》第27D(1)条

26 《终院条例》第27D(2)条

27 《终院条例》第27E条

28 《终院条例》第27D(2)条

29 《终院条例》第33(1)条

30 Tang Siu Man v HKSAR (1997-98) 1 HKCFAR 4, p. 9J-10B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

31 Zeng Liang Xin v HKSAR, (1997-98) 1 HKCFAR 12,p. 22A-F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

32 Lau Suk Han & Another v HKSAR [1998] 1 HKLRD 673

33 实务指示2.2

34 实务指示4.3

35 《终院条例》第33(2)条

36 Chiu Wing Nam v HKSAR, (2006) 9 HKCFAR 850,p.855E-F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

37 HKSAR v Hung Chan Wan & Another (2006) 9 HKCFAR 614, p.632A-B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

38 同上,p. 632G 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

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