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庭制度內的最終上訴法院。

此外,終審法院在普通法於本港的發展中擔當重要的角色。

終審法院於1997年7月1日《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生效之日成立。

1997年6月30日後,終審法院取代了倫敦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成為本港最高的上訴法院。

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而多名來自英國、澳洲和新西蘭的卓越法官已成為終審法院法官,並繼續參加案件的審判工作。

終審法院處理涉及重要法律問題的上訴,尤其包括論點具有關乎公眾及憲法的重要性的上訴或因某些其他特別的理由而獲給予上訴許可的上訴。對於案件在何等情況下由終審法院處理,可點擊此處查閱進一步資料。

終審法院的組成方式

最終上訴案件

最終上訴案件由五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

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不參與上訴聆訊,則其中一名常任法官會獲委任代替他參與及主持有關聆訊。在此情況下,其餘兩名常任法官將會與一名海外非常任法官及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聆訊案件。同樣,如任何一名常任法官未能參與聆訊,則其位置將會由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代替。

海外非常任法官以輪流方式每次來港一個月。有關輪流安排屬行政事宜,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決定。同樣,有關甄選非常任香港法官參與合議庭或上訴委員會聆訊的工作,亦屬行政事宜並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決定。

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許可申請由三名終審法院成員組成的上訴委員會審理:

如常任法官人數不足,則會任命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以組成上訴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