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收集的目的

  1. 你在查询时提供的个人资料,司法机构会用于处理你的查询及相关用途。
  2. 司法机构亦可能会将你的查询及/或个人资料用来就查询宗数及查询性质编写统计数字。
  3. 提供个人资料与否,纯属你自己个人意愿。如果你提供的资料不足够,司法机构可能无法给你提供协助。

B. 接受资料转交的人士

  1. 为达到上文第1及第2段所述之目的和为此而有需要时,你因查询而提供或与之相关的个人资料,会被透露或转交与相关的人士。

C. 查阅个人资料

  1. 根据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你有权要求查阅及更改提出查询时提供的个人资料。
  2. 如果你要查阅个人资料,便须填妥个人资料私隐专员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67条所指明的「查阅资料要求表格」。表格可于此处下载,亦可于司法机构各询问处索取。
  3. 你的查阅权包括在缴交以每页1.3元计算,或按照库务署署长所公布的费用后,索取你查询时提供的个人资料的副本。

D. 查询

  1. 如欲查询你在查询时提供的个人资料,包括查阅及更改资料,应向下述负责人员提出:

    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大楼
    公开资料主任
    高级司法行政主任(投诉)
    电话:2825 4593
    传真:2530 5102

注:
上述声明并不适用于要求查阅及更改法庭记录。如有此需要,应按照有关条例,向终审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