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可以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代表吗?

终审法院不可以提供法律意见或法律代表。

可以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吗?

终审法院处理针对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的民事及刑事判决而作出的上诉及有关事项。

需要上诉许可吗?

需要。所有案件均须取得上诉许可,才可上诉。

如何暂停拟提出的上诉所针对的命令的效力?

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许可申请并不会自动暂停拟提出的上诉所针对的命令的效力。上诉人必须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他可先向作出上诉所针对的决定的法院提出延期执行的申请。如该法院不批准延期执行,则他可向终审法院提出有关申请。

上诉许可申请应于何时提出?

上诉许可的申请必须在上诉所针对的判决或决定作出当日起计28天内提出。如属民事上诉,申请人须于这28天内给诉讼对方7日时间通知,让对方知道其有意提出上诉申请。

向法院提出上诉许可的申请时,须要缴交费用吗?

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上诉许可的申请时,须要缴付港币1,045元。然而,司法常务官如在任何个案中认为合适,可削减、免除或延迟收取任何费用;而凡司法常务官如此行事,他须在有关的文件上加上削减、免除或延迟收取费用的附注,并说明其理由。

须要向终审法院提供何等文件?

可点击此处查阅表格A – 关于拟申请上诉许可的通知表格B – 上诉许可申请

法院会就许可申请进行口头聆讯吗?

法院会就许可申请进行口头聆讯,除非有关申请已根据第7条规则在未经聆讯的情况下被拒绝。有关聆讯在公开法庭进行,由三名法官组成的上诉委员会审理。

甚么是第7条规则?

如司法常务官认为某项申请并没有显示合理的给予上诉许可的理由,或是琐屑无聊,或不符合规则的,则可以发出传票给申请人,传召他提交书面陈辞,在上诉委员会席前提出不应驳回其申请的因由。上诉委员会在考虑后,可以下令在未经聆讯的情况下驳回申请,或发出在案中秉持公正所需的其他指示。

请点击此处查阅司法常务官现时发出的第7条规则传票一览表。

如申请人为公司董事,应如何提出申请?

如公司董事欲代表其公司向法院提出许可申请,他/她必须向终审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书面申请,以寻求准许由他/她出任公司代表。公司董事须以非宗教式誓词/宗教式誓章形式提出有关申请。书面申请须述明法院应给予有关准许的理由。公司董事亦需解释不委派执业律师代表公司的原因,并提交公司的财政状况文件,以供法院考虑。然后,法院便会安排公司董事与终审法院司法常务官会面。届时,公司董事须带备所有证明文件(包括周年报表、核数师报告、组织大纲及章程和过去6个月的银行结单)出席会面。

终审法院采用何等准则以考虑是否给予上诉许可?

民事事项

给予上诉许可是一项酌情决定,如该上诉所涉及的问题具有重大广泛的或关乎公众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应交由终审法院裁决,则法院可行使酌情权决定是否受理该上诉。

刑事事项

终审法院只会在下述情况给予上诉许可:

  • 上诉法庭或原讼法庭(视属何情况而定)证明有关案件的决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论点,(如较下级法院拒绝作出证明,终审法院本身仍可作出有关证明)或
  • 显示曾有实质及严重的不公平情况。

可否知道法院给予或拒绝给予上诉许可的理由?

上诉委员会在给予上诉许可时,一般不会说明理由,但在拒绝给予上诉许可时,则一般会说明简短理由。

可否就上诉委员会拒绝给予上诉许可的决定提出上诉?

不可以。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的决定,不得上诉。

获得上诉许可后应如何行事?

当法院给予上诉许可后,上诉必须采用上诉通知形式提出。上诉通知必须在作出给予上诉最终许可的命令后7日内送交存档。上诉人必须在将该上诉通知送交存档后7日内,将该通知的副本送达在较下级法院的法律程序中其他各方。

可点击此处查阅表格C – 上诉通知

答辩人如拟对上诉提出抗辩,可在上诉通知送达他后14日内或在司法常务官所容许的较长时限内,呈交应诉书。

可点击此处查阅表格E – 应诉书

向法院呈交上诉通知时,须要缴交费用吗?

上诉人向法院呈交上诉通知时,须要缴付港币2,090元。然而,司法常务官如在任何个案中认为合适,可削减、免除或延迟收取任何费用;而凡司法常务官如此行事,他须在有关的文件上加上削减、免除或延迟收取费用的附注,并说明其理由。

有需要为上诉聆讯而提供进一步的文件吗?

案由述要

上诉人须在将其上诉通知送交存档当日后35日内,将其案由述要的7份文本送交存档并随即向每一名答辩人送达一份文本。

文案的甲部

上诉人须在获给予最终许可的日期后14日内,将文案的甲部的7份文本送交存档和将一份文本送达每一其他方。文案的此部份必须按照《终院规则》第31条及附表2拟备,并须包含较下级法院在完成有关聆讯后所产生的文件。

文案的乙部

上诉人须在答辩人的案由述要送交存档当日后7日内,将文案的乙部建议索引的一份文本送交答辩人,以供答辩人认同。乙部必须按照《终院规则》第31条及附表2拟备,并须包含有需要在终审法院聆讯该宗上诉时呈堂的文件。在各方同意乙部的内容后(而无论如何须在为聆讯该宗上诉而指定的日期前45日或之前),上诉人须将所建议的乙部的文本的副本呈交司法常务官以取得其批准。上诉人在接获司法常务官对乙部给予批准的通知后,须尽快(而无论如何须在为聆讯该宗上诉而指定的日期前28日或之前)将乙部的6份文本送交存档和将一份文本送达每一其他方。

典据列表

在为该宗上诉的聆讯而指定的日期前21日或之前,每一方须将他拟在聆讯时援引的典据的列表送交存档。

请点击此处查阅获给予上诉最终许可后须采取的步骤一览表。

上诉聆讯会于何时进行?

司法常务官须为上诉的聆讯指定日期,并须在他指定该日期后尽快将所指定的日期通知上诉人及每一其他方。

上诉聆讯会如何进行?

聆讯在公开法庭进行,由五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上诉人会有机会先说明其论据。然后,答辩人通常会获给予机会作出陈词,而上诉人有权作出回应。

合议庭聆听就上诉进行的辩论及宣告判决。合议庭会在聆讯完毕后宣告判决并在较后的日期发下判决理由,或会将判决押后并在较后的日期发下附有理由的决定。法院会将发下判决理由或判决(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日期通知聆讯各方。

终审法院有哪些权力?

终审法院既可确认、推翻或更改上诉所针对的法院的决定,又可附上指引意见,将有关事项发还该法院处理,又可对有关事项作出它认为适当的其他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