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司法机构的首长是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作为司法机构最资深的成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终审法院或上诉委员会聆讯案件时,主持有关的聆讯。
终审法院常任法官的人数共3名。如常任法官的职位出缺,行政长官须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在该职位出缺后,在合理可能的范围内尽快委任另一名常任法官填补该空缺。
目前有两组非常任法官,一组是前任香港法官,另一组则是来自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知名法官。根据《终院条例》的规定,非常任法官的总数目不得超逾30名。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和终审法院其他法官,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命。
根据《基本法》,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和终审法院其他法官的任命,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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