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院条例》及《终院规则》

终审法院的常规及程序受《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终院条例》)及根据该条例制定的《香港终审法院规则》(第484A章)(《终院规则》)所管限。

司法机构成立了终审法院规则委员会,以订立规则订明须在终审法院遵行的常规及程序,以处理终审法院有司法管辖权的讼案及事项,以及订明有关常规或程序所附带引起或涉及的事宜。

实务指示

至于提出上诉许可申请的常规及程序,则在关于民事上诉的实务指示2.1及关于刑事上诉的实务指示2.2有所说明。

实务指示2.3说明在民事案件中获给予上诉许可后的做法,以及列明给予上诉许可的标准命令的条款。

关于终审法院的时间的使用效率,在实务指示2.4有所说明。其在许可的申请及实质上诉这两个阶段,均就呈交的书面资料的篇幅、聆讯所需的时间、口述陈词所需的时间,以及将资料送交存档的时间这些事宜,作出限制。该实务指示中的各项规则,受终审法院因案件管理关系而行使的酌情权所约束。

上诉手续